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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介

   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9條第2項規定,於100年3月15日第12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「高雄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」,並由市長於是日上午11時,於本府消防局鳳祥辦公室正式揭牌成立,辦理本市災害防救業務。

    本辦公室為使災害防救業務有所銜接,要求本市38個區公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1條第3項規定,成立區級災害防救辦公室,統籌規劃、督導、考核、協調、整合全區災害防救事項,各區公所已於102年4月30日前全部成立完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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