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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,其居留地址之房地符合一定要件,可享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優惠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3-11-07 15:55

  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,其居留地址之房地符合下列要件者,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,於房屋稅及地價稅可適用自住用稅率:

    1. 外國人、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、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,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(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)為其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,於房地稅,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    2. 前點房屋,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,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,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且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,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(1.2%)課徵房屋稅;其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同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一定金額以下者,得按同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規定之稅率(1%)課徵房屋稅。
    3. 第1點土地,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、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,無出租或供營業用,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、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,且所有權人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,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(千分之2)課徵地價稅。

    該處特別提醒,房地所有權人如符合上述規定,請記得於當年度房地稅開徵40日前(即房屋稅3月22日前、地價稅9月22日前)提出申請,逾期申請,將自申請之次年(期)起開始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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