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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要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的民眾請注意!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3-11-07 15:54

  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113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,繳納期間截至11月30日止(因適逢例假日,順延至12月2日),財政部對於經濟弱勢或因天災、事變、不可抗力之事由,不能在期限內繳清稅捐者,訂有「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」,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,於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,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,得酌情核准延期1至12個月,或分期2至36期,以降低民眾稅負壓力。

    該處進一步說明,若民眾因公告地價調整,導致地價稅額增加,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,該處為減輕民眾經濟負擔,特別訂定「高雄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」,如民眾之113年地價稅因公告地價調整,致增加2萬元以上,且增幅達30%以上,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(最長延期2至5個月或分3至6期繳納),但是法人及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,不適用該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。

    此外,該處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,避免逾期繳納而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,特別訂定「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」,民眾如有符合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,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,得申請分期繳納地價稅(依不同稅額級距,可分2至36期)。另為避免對依法如期繳稅者造成不公,依該辦法申請分期繳納者原則上須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,按日加計利息;惟為照顧實質經濟弱勢民眾,倘納稅義務人符合中低收入戶、領取失業給付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、急難救助、醫療補助及非自願性離職、被減薪,或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/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者,則免予加計利息,以減輕其經濟負擔。

    該處提醒民眾,113年地價稅如因前述原因致繳納困難,有延期或分期需求者,記得在繳納期間內(11月1日至12月2日止)提出申請,以免喪失權益。如果還有任何疑問,可撥打稅捐處服務電話0800-726-969,將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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